Step 1 of 3 · 解雇類型
資遣合法性檢查
選擇解雇類型,系統將依對應法條逐項檢核合法性並評估風險。
§11
A. 經濟性解雇
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業務性質變更致勞工無適當工作可安置。
§12
B. 懲戒解雇
暴行、重大侮辱、判刑確定、嚴重違規、洩漏業務秘密、曠職三日。
Step 2 of 3 · 合法性檢核
檢核問卷
請依實際情形回答以下問題。
⚠ 每題答「是」表示雇主已符合該要件,「否」表示未符合(可能構成違法),「不確定」供無法判斷時使用。
Step 3 of 3 · 風險評估
合法性評估結果
依檢核結果評估解雇之合法性風險。
--
分
高風險 0低風險 100
逐題檢核結果
行動建議
法律依據
· 勞基法§11:非有法定事由,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勞基法§12:勞工有重大違規事由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知悉後30日除斥期間)。
· 勞基法§13:保護期間不得終止契約(職災醫療、產假)。
· 勞基法§14:雇主違法時勞工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日內解僱達一定人數須通報。
· 勞基法§11:非有法定事由,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勞基法§12:勞工有重大違規事由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知悉後30日除斥期間)。
· 勞基法§13:保護期間不得終止契約(職災醫療、產假)。
· 勞基法§14:雇主違法時勞工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日內解僱達一定人數須通報。
使用步驟
- 選擇解雇類型:判斷是經濟性解雇(§11,5 款事由)或懲戒解雇(§12,6 款事由)。兩者法律要件與舉證責任完全不同。
- 回答檢核問卷:經濟性解雇 10 題、懲戒解雇 8 題。每題答「是/否/不確定」,關鍵題以星號標示。
- 查看風險評分:系統依各題權重計算 0–100 分。≤30 高風險、31–60 中風險、>60 低風險。星號題 Fail 將大幅提高違法認定機率。
- 依行動建議補正或諮詢:依未通過項目提供具體建議(補發書面通知、給付預告薪資、補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中高風險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
常見問題
勞基法§11 與§12 有什麼差別?我該選哪個?
§11 為經濟性解雇(資遣),事由限於:(1)歇業或轉讓、(2)虧損或業務緊縮、(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5)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 共 5 款。雇主須預告(§16)、給付資遣費(§17)、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12 為懲戒解雇(不經預告終止),事由共 6 款(虛偽意思表示、暴行重大侮辱、刑罰確定、嚴重違規、洩漏業務秘密、無正當理由曠職 3 日或一個月內 6 日),雇主無需給資遣費,但有 30 日除斥期間限制。
勞基法§16 預告期間怎麼算?我已經做 5 年了。
依勞基法§16,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於 10 日前預告;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於 20 日前預告;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您年資 5 年屬「3 年以上」,雇主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即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16 III)。預告期間內勞工得請假外出謀職,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什麼是「最後手段原則」?我聽說很重要。
最後手段原則是法院實務針對§11 第 5 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及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發展出的核心要件。雇主必須證明:曾透過績效面談、教育訓練、調職等方式給予改善機會,仍無法達成或無其他適當職位可安置,才得以解雇。如果雇主未經任何安置嘗試直接解雇,法院通常會認定違法。本工具的關鍵題(星號)多與此原則相關。
懲戒解雇的「30 日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依勞基法§12 第 2 項,雇主依§12 第 1 項第 1 款(虛偽意思表示)、第 2 款(暴行重大侮辱)及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逾 30 日,解雇權即消滅。實務上常見雇主拖延處理,等想用時已過期,導致整個解雇被認定違法。注意:第 3 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不受 30 日限制。
我在請產假/育嬰假/職災醫療期間,老闆可以解雇我嗎?
原則上不可以。依勞基法§13,勞工在§50 規定之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59 規定之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平等工作法§21,雇主除有歇業或解散情形外,不得拒絕勞工復職,亦不得以此為解雇事由。違反者解雇無效,勞工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工資。
如果我覺得被違法解雇,可以怎麼救濟?
三條路徑:(1)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約 2–4 週);(2)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依勞動事件法,由 1 名法官 + 2 名委員主持,調解不成立自動進入訴訟);(3)依勞基法§14 主動以雇主違法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同時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復職)及未受領工資。勞動事件法明定雇主對工資、工時、解雇事由負舉證責任。經濟困難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申請免費律師。
本工具的評分能直接拿去打官司嗎?
不能。本工具為依勞基法§11、§12、§13、§14、§16、§17 條文要件設計的初步檢核,產出風險評分與行動建議,不構成法律意見或鑑定報告。最終解雇合法性由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依完整事證認定。建議將本檢核結果作為談判、調解或諮詢律師時的初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