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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導引 · 決策樹

勞資爭議調解流程導引

回答幾個問題,系統將為您推薦最適合的爭議解決途徑,並提供完整流程指引。

常見情境快速通道
實用資源與聯絡方式
勞動部免費諮詢專線:1955(中英越泰印尼語服務)
各縣市勞工局:臨櫃或線上申請調解,免費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符合資格者免費律師)
勞動部官網:mol.gov.tw(調解申請書下載)
司法院勞動調解:judicial.gov.tw(線上聳請)
勞工爭議處理建議
· 先蒐集證據再行動: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LINE/Email 截圖都是重要證據
· 調解過程中不影響工作權,雇主不得因申請調解而解雇或報復(§74)
· 勞動事件法保障:法院會減免訴訟費用,並提供強制調解前置
· 如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申請免費律師
· 調解成立等同法院確定判決,雇主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雇主爭議處理建議
· 積極參與調解:缺席調解可能被視為調解不成立,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 調解前先備妥出勤紀錄與薪資計算明細,展現合規誠意
· 勞動事件法規定雇主有舉證責任(§35、§37),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由雇主提出
· 考慮在調解階段協商和解,訴訟成本(律師費+時間)通常高於調解讓步
· 爭議期間嚴禁報復勞工,否則另構成獨立違法事由
使用步驟
  1. 分辨爭議類型:權利事項(薪資、加班費、資遣費、解雇等已確定權利)vs 調整事項(工時、待遇等待協商之勞動條件)。兩者程序不同。
  2. 依金額或團體性分流:權利事項以 50 萬元為門檻;調整事項依個人或團體分流。
  3. 備妥所需文件: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解雇通知、通訊紀錄、計算明細表等。
  4. 申請並出席程序: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勞工局或管轄法院提出申請。
  5. 執行結果或續行訴訟: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可強制執行;不成立可續行訴訟(勞動事件法為自動進入)。
常見問題
「權利事項」跟「調整事項」差在哪?我怎麼知道屬於哪一種?
「權利事項」指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之爭議(如:被欠薪、未付加班費或資遣費、違法解雇要求復職、職災補償等);「調整事項」指對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如:要求加薪、變更工時、團體協約協商等)。簡單說:權利事項是「我本來就該有但沒拿到」,調整事項是「我希望未來能改成這樣」。兩者程序不同。
縣市勞工局調解、法院勞動調解、仲裁,我該選哪個?
(1)縣市勞工局調解:免費、約 2–4 週、適合 50 萬以下權利事項或個人調整事項;(2)法院勞動調解:依勞動事件法,由 1 名法官 + 2 名委員主持,聲請費約 NT$1,000–5,000,約 3–6 週,適合 50 萬以上權利事項;(3)仲裁:免費、約 4–8 週,主要適用於工會與雇主之團體爭議。本工具的決策樹會依您的情況推薦最適合途徑。
調解成立後對方反悔不執行怎麼辦?
勞資爭議調解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對方不依調解內容履行,您可直接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薪資、扣押帳戶、執行不動產等),不需再另行起訴。法院勞動調解成立則直接具判決效力,同樣可聲請強制執行。
申請調解後雇主會不會報復?我會被解雇嗎?
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勞資爭議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申請而解雇、調職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且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若遭報復應立即蒐證(書面通知、對話紀錄、證人證詞),向勞工局申訴或併入原調解案請求救濟。勞動事件法亦明定雇主對「不利益處分非基於報復」負舉證責任。
我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該怎麼辦?
三個免費資源:(1)勞動部 1955 諮詢專線(中、英、越、泰、印尼語服務);(2)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與調解服務(免費);(3)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符合資格者免費律師)。此外勞動事件法為勞工降低訴訟門檻:訴訟費用得暫免徵收、雇主負舉證責任、強制調解前置,對勞工相對友善。
勞動事件法跟一般民事訴訟有什麼不同?
2020 年施行的勞動事件法是專門處理勞資爭議的特別程序法,重要差異包含:(1)強制調解前置:起訴前須先經法院勞動調解;(2)調解不成立視為起訴:自動進入訴訟,不需重新繳費;(3)雇主舉證責任加重:工資、工時、解雇事由由雇主負舉證;(4)訴訟費用得暫免;(5)勞工選擇管轄較有利;(6)法院得依職權命雇主提出薪資、出勤等文書。整體大幅降低勞工爭訟成本與舉證門檻。
本工具的途徑推薦能直接照做嗎?
本工具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事件法之程序設計的決策樹導引,推薦結果僅供初步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因事實複雜程度、舉證難度、對造抗辯策略不同,最佳途徑可能有所差異。建議將推薦結果作為與律師或勞工局窗口諮詢時的起點。
免責聲明:本平台之流程導引僅供初步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法律諮詢服務。實際程序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