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 1 of 2 · 協議內容
競業禁止協議分析
依勞基法§9-1五項要件,逐一分析競業禁止協議的合法性。
保護利益與保密接觸
§9-1第1項第1款:雇主須有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協議方具備必要性。
§9-1第1項第2款:限制對象應以真正能接觸機密之勞工為限。
競業禁止條件
§9-1第1項第3款:競業禁止期間上限為 24 個月。
§9-1第1項第3款:範圍應與保護利益相稱,過寬可能被法院縮減或認定無效。
補償金計算
§9-1第1項第4款:補償金應達離職前月薪之 50% 以上。
Step 2 of 2 · 合法性評估
§9-1 五要件分析
依勞基法§9-1逐項評估競業禁止協議之合法性。
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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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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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1項第1款
要件一:正當營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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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1項第2款
要件二:勞工接觸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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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1項第3款
要件三:期間是否合理(≤ 24 個月)
—
§9-1 第1項第3款
要件四:範圍是否合理
—
§9-1 第1項第4款
要件五:補償金是否足額(≥ 月薪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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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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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建議
- 如補償金不足,可主張協議無效(§9-1第2項)。
- 如範圍過寬,法院可能依§9-1第3項縮減至合理範圍。
- 建議保存在職期間接觸客戶資訊之紀錄,作為日後主張之依據。
- 離職前建議諮詢律師確認協議效力,避免事後爭議。
法律依據
· 勞基法§9-1第1項:競業禁止之五項要件——正當利益、接觸機密、合理期間與範圍、足額補償
· 勞基法§9-1第2項:違反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 勞基法§9-1第3項: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符合第1項第3款規定時,由法院審酌,以不超過2年、合理範圍為限
· 勞基法§9-1第1項:競業禁止之五項要件——正當利益、接觸機密、合理期間與範圍、足額補償
· 勞基法§9-1第2項:違反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 勞基法§9-1第3項: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符合第1項第3款規定時,由法院審酌,以不超過2年、合理範圍為限
使用步驟
- 輸入保護利益與職務接觸性:§9-1 I 第 1、2 款。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或使用之。
- 輸入競業禁止期間與範圍:§9-1 I 第 3 款+細則§7-3。期間最長 2 年,範圍須合理限縮(區域、職業類別、競業對象)。
- 輸入月薪與補償金:§9-1 I 第 4 款+細則§7-3。每月補償金不低於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之 50%。
- 查看四要件檢核與整體評估:系統產出通過數、補償金差額試算(若不足)、合法性評估與行動建議(§9-1 II 主張無效、§9-1 III 法院縮減)。
常見問題
勞基法§9-1 競業禁止的四個合法要件是什麼?
依勞基法§9-1 第 1 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違反任一要件者,依§9-1 第 2 項,其約定無效。
競業禁止期間最長可以幾年?
依勞基法§9-1 第 4 項,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勞基法施行細則§7-3 第 2 項亦明定「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實務上若協議寫 3 年或 5 年,法院會直接縮減為 2 年內,超過部分無效。本工具於期間 > 24 個月時會明確標示。注意此 2 年上限自 2015 年§9-1 修法施行後始有明文。
補償金一定要月薪的 50% 嗎?低於 50% 怎麼辦?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7-3 第 1 項,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之 50%」為合理補償基準之一。同條尚有「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與所受損失相當」等綜合考量因素。若補償金低於月薪 50%,原則上不符合理補償標準,依§9-1 第 2 項約定無效。本工具會自動算出每月差額與總差額供參考。
在職期間就要遵守競業禁止嗎?
勞基法§9-1 規範之競業禁止為「離職後」競業禁止。在職期間之競業限制屬於勞工忠誠義務範疇(民法相關規定參照),原則上勞工在職期間不得在他處兼業從事與雇主有競爭關係之活動,不適用§9-1 之要件及補償義務。雇主若要規範離職後行為,必須符合§9-1 全部要件,否則無效。
雇主沒給補償金,我違約跳槽會被告嗎?
依勞基法§9-1 第 2 項,違反第 1 項各款規定者,其約定無效。意即雇主若未依細則§7-3 給付每月不低於月薪 50% 之合理補償,整份競業禁止約定即屬無效,您並無遵守義務。但實務上仍可能被雇主提告請求違約金,您需於訴訟中主張§9-1 II 抗辯。建議跳槽前先諮詢律師確認協議效力;經濟困難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申請免費律師。
範圍寫得很廣(全台灣、所有同業),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嗎?
依勞基法§9-1 第 1 項第 3 款,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為合法要件。施行細則§7-2 進一步規定:(1)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限;(2)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原雇主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3)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且與原雇主有競爭關係。過於寬泛者法院得依§9-1 第 3 項酌減至合理範圍,過寬部分無效。
本工具的合法性評估能直接拿去打官司嗎?
不能。本工具為依勞基法§9-1 及細則§7-1~§7-3 條文要件設計的初步檢核,產出 0–4 要件通過數及行動建議,不構成法律意見或鑑定報告。最終效力認定由法院依完整事證為之。建議將本檢核結果作為談判、勞資爭議調解或諮詢律師時的初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