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 · 勞基法§24
加班費逐筆結算
輸入月薪,逐筆新增加班記錄,系統即時計算每筆加班費並產生月度彙總。
⚠ 本月加班時數已超過 46 小時上限(勞基法§32),雇主可能面臨 2萬~100萬 罰鍰。
加班費計算標準(勞基法§24)
· 平日加班:前2小時 × 1⅓ 倍,後2小時 × 1⅔ 倍
· 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 × 1⅓ 倍,第3小時起 × 1⅔ 倍(2018修法後依實際時數核實計算)
· 國定假日加班:全部 × 2 倍
· 例假日加班:全部 × 2 倍(僅天災等特殊原因始得為之)
· 平日加班:前2小時 × 1⅓ 倍,後2小時 × 1⅔ 倍
· 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 × 1⅓ 倍,第3小時起 × 1⅔ 倍(2018修法後依實際時數核實計算)
· 國定假日加班:全部 × 2 倍
· 例假日加班:全部 × 2 倍(僅天災等特殊原因始得為之)
使用步驟
- 輸入月薪:系統自動換算每小時工資(月薪 ÷ 30 ÷ 8)。如有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依勞基法§2 第 3 款應計入工資。
- 新增加班記錄:逐筆輸入加班日期、加班類型(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時數。可重複新增多筆。
- 依類型套用倍率:平日(§24 I)前 2 小時 ×4/3、再 2 小時 ×5/3;休息日(§24 II)前 2 小時 ×4/3、第 3 小時起 ×5/3;國定假日(§39)×2 倍;例假日(§40)原則禁止出勤,僅天災事變等特殊情形得出勤並加倍工資並補休。
- 檢查月加班上限:依§32 II,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為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違反者依§79 處 2 萬至 100 萬罰鍰。
- 彙總月度加班費:系統按類型分組顯示時數與金額,雇主應依§23 與工資一併發給並提供工資明細。
常見問題
平日加班費的倍率到底是 1.33 倍還是 1.34 倍?
勞基法§24 I 第 1 款規定加給「3 分之 1 以上」,即 ×4/3 ≈ 1.3333;坊間 1.33 與 1.34 皆為近似值。本工具以 4/3 分數運算避免捨入誤差,最終金額才四捨五入。第 2 款「再延長 2 小時加給 3 分之 2 以上」即 ×5/3 ≈ 1.6667。
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2018 年法規有改嗎?
2018/03/01 修法刪除「做 1 給 4、做 5 給 8、做 9 給 12」分級計給,改依實際時數核實計給:前 2 小時 ×4/3、第 3 小時起 ×5/3。本工具採新法計算。休息日加班時數依§32 III 計入§32 II 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
國定假日加班是 1.34 倍還是 2 倍?
2 倍。依勞基法§39,國定假日(§37)出勤工資為「原本應給的 1 倍 + 加倍給的 1 倍 = 2 倍」。8 小時內一律 ×2,8 小時以上之延長工時部分再依§24 加成。
例假日(週日)可以加班嗎?
原則不可。依勞基法§40,僅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得停止例假;且應加倍發給工資並事後補假。雇主違反§36 例假規定者依§79 處 2 萬至 100 萬罰鍰。
補休(§32-1)跟加班費發放有什麼不同?
依§32-1 I,加班後得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採「1:1」換算(加班 1 小時補休 1 小時),不是按加班費倍率換算。同條 II 規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仍應依§24 加班費標準折算工資發給。也就是「先抵時數、未休再折錢」。
月加班時數上限是 46 還是 54 小時?
原則 46 小時。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放寬至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32 II、III)。違反者依§79 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雇主沒給加班費怎麼辦?怎麼舉證?
勞工得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2) 申請勞動檢查(§72);(3) 提起勞動訴訟。依勞動事件法§38:「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依§30 V 應記載出勤至分鐘為止並保存 5 年。蒐證建議保留打卡紀錄、LINE 工作群組、加班簽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