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 1 of 2 · 基本資料
資遣費計算機
依勞基法§17(舊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12(新制)計算應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適用制度
通常為2005年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日)
服務年資
薪資資料
⚠ 本計算機提供參考試算,實際資遣費須依個別勞動契約及工資認定,建議諮詢勞動局或專業律師。
Step 2 of 2 · 計算結果
資遣費試算結果
依您輸入的資料,以下為應領資遣費及相關金額試算。
年資摘要
到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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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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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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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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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請求金額預估資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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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可請求金額
含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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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提醒
·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退條例§12)
· 雇主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19),如未給可向勞工局申訴
· 被資遣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申請失業給付(就保§11)
· 如認為解雇不合法,應在知悉後30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 保留薪資單、勞動契約、出勤紀錄等文件作為計算依據
· 勞動部諮詢專線:1955
· 雇主應主動開具離職證明書(§19),如未給可向勞工局申訴
· 被資遣後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申請失業給付(就保§11)
· 如認為解雇不合法,應在知悉後30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 保留薪資單、勞動契約、出勤紀錄等文件作為計算依據
· 勞動部諮詢專線:1955
雇主合規提醒
· 資遣費未給或短給:罰30萬至150萬(§78),可按次連續處罰
· 資遣須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服機構(就服法§33)
· 未通報資遣:罰3萬至15萬(就服法§68)
· 達大量解僱門檻(同一事業單位60日內資遣)須提前60日通報
· 資遣費計算應以平均工資為基礎,包含加班費在內之經常性給與
· 建議保留完整年資計算文件,以備勞動檢查
· 資遣須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服機構(就服法§33)
· 未通報資遣:罰3萬至15萬(就服法§68)
· 達大量解僱門檻(同一事業單位60日內資遣)須提前60日通報
· 資遣費計算應以平均工資為基礎,包含加班費在內之經常性給與
· 建議保留完整年資計算文件,以備勞動檢查
法律依據
· 勞基法§17:舊制資遣費,每滿1年給付1個月平均工資
· 勞退條例§12:新制資遣費,每滿1年給付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
· 勞基法§16:預告期間;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3年以上者30日
· 勞基法§78:違反§17資遣費規定,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 就服法§33:資遣10日前通報義務
· 勞基法§17:舊制資遣費,每滿1年給付1個月平均工資
· 勞退條例§12:新制資遣費,每滿1年給付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
· 勞基法§16:預告期間;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3年以上者30日
· 勞基法§78:違反§17資遣費規定,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 就服法§33:資遣10日前通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