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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1 of 3 · 基本資訊

職災補償類型

請選擇職業災害補償類型,並輸入原領日薪,系統將依勞基法§59計算各項補償金額。

勞基法§59 規定雇主對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償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均須補償。
⚖️ 關鍵法律區分:§59 各款計算基礎不同
① 醫療補償(§59-1):實際醫療費用,無工資倍數
② 工資補償(§59-2,停工期間):原領工資(事故前一日正常工時所得,月薪者為前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 ÷ 30)
③ 失能補償(§59-3):平均工資(§2-4:事故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總日數)× 失能程度日數
④ 死亡補償(§59-4):喪葬 5 個月 + 死亡 40 個月平均工資
若「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數字不同(例員工近 6 個月請假扣薪或領獎金),兩者應分別填入,不可混為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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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化估算限制:本模式假設「原領日薪 = 平均日工資 = 月薪 ÷ 30」。若員工近 6 個月有請假扣薪、非經常性獎金或工資變動,實際平均工資可能高於或低於此估算。精確數字請切換至「進階」模式分別輸入。
Step 2 of 3 · 補償明細

補償金額明細

請依補償類型填入相關數據,系統將自動計算各項補償金額。

醫療費用補償|§59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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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 1 款: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包括診療費、藥品費、復健費等必要支出,全額補償。
停工薪資補償|§59第2款
§59 第 2 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非平均工資);醫療超過 2 年仍未能痊癒者,雇主得依§59-2 但書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本項補償可與職災勞工保護法或勞保給付抵充(§60)。
失能補償|§59第3款
§59 第 3 款: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失能,應按其平均工資(§2-4 定義: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總日數)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程度標準依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
死亡補償|§59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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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在步驟一輸入日薪)
§59 第 4 款: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時,雇主除給予喪葬費 5 個月平均工資外,應一次給予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遺屬順位:(a) 配偶及子女;(b) 父母;(c) 祖父母;(d) 孫子女;(e) 兄弟姊妹。
結果 · 職災補償試算

職災補償試算結果

以下為依勞基法§59計算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試算。

使用步驟
  1. 選擇補償類型並輸入工資:醫療(§59-1)/工資(§59-2)/失能(§59-3)/死亡(§59-4)/複合。簡易模式輸入月薪;進階模式分別輸入§59-2 用之原領日薪與§59-3/4 用之平均工資(§2 第 4 款定義)。
  2. 輸入補償明細:醫療費(全額補償)、停工天數(按原領工資;§59-2 但書醫療屆滿 2 年未癒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責)、失能等級(依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 1–15 級對應 1,200 至 30 日)、喪葬費(§59-4 喪葬 5 個月 + 死亡 40 個月平均工資)。
  3. 查看補償試算結果:顯示各款明細與合計。§59 為無過失責任;勞保/職災保險得依§60 抵充;雇主有過失時勞工得另依民法§184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才算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業務遂行性)並與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業務起因性)而致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常見類型:工作場所意外、上下班通勤事故、出差事故、職業病。雇主依勞基法§59 應負無過失補償責任。
雇主依§59 有哪四款補償責任?
①醫療補償:必要醫療費全額;②工資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原領工資補償,醫療屆滿 2 年未癒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責;③失能補償:經治療終止後遺存失能者,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日數一次給付(依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第 1–15 級);④死亡補償:喪葬費 5 個月 + 遺屬補償 40 個月平均工資。
原領工資和平均工資有什麼不同?
①原領工資(§59-2 工資補償用):事故前一日正常工時所得,月薪者為前 1 個月正常工時所得 ÷ 30;②平均工資(§59-3/4 失能與死亡用,§2 第 4 款):事故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若近 6 個月有請假扣薪或非經常性獎金,兩者數字會不同,不可混為月薪。
勞保給付可以抵扣雇主補償嗎?
可以。依勞基法§60,雇主依§59 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勞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得抵扣§59 補償責任,但不得抵扣勞工另依民法請求之過失侵權損害賠償。
失能等級怎麼判定?補償日數是多少?
失能等級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5)認定,分為第 1–15 級,補償日數依序為 1,200/1,000/840/740/640/540/440/360/280/220/160/100/60/40/30 日。雇主依§59-3 應按平均日工資 × 對應日數一次給付。失能等級由保險人核定,必要時得另經醫療機構鑑定。
雇主除了§59 補償,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嗎?
視雇主有無過失而定。§59 為無過失補償責任;若雇主對職災有過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未提供必要安全設備等),勞工得另依民法§184 第 2 項或§483-1(雇用人預防危害義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含§193 勞動能力減損、§195 慰撫金),不受§59 上限限制。雇主已給付之§59 補償可依§60 主張抵充。
醫療超過 2 年還沒好,雇主可以停付工資嗎?
可以選擇一次給付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依§59 第 2 款但書: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 3 款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仍須繼續負§59-1 醫療費補償,日後若失能成立仍應依第 3 款給付。
職災勞工可以被解雇嗎?
原則上不可以。依勞基法§13,勞工在§59 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雇主違反§13 解雇職災勞工者,解雇無效,勞工得依勞動事件法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於 30 日內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免責聲明:本平台之計算結果僅供初步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法律諮詢服務。實際案件因個案事實、適用法規及法院見解不同,結果可能有所差異,建議諮詢具執照之律師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