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 1 of 3 · 計算事由
平均薪資精算器
依勞基法§2第4款計算平均薪資。用於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等計算基礎。
計算事由
平均薪資 = 事由發生前6個月薪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 × 30
Step 2 of 3 · 各月薪資
前六個月薪資
輸入事由發生日前 6 個月各月之工資總額。系統依勞基法§2 第 4 款採「曆日制」(最高法院多數見解:分母為該期間之總日數,即該月實際曆日數),如有排除期間(產假、職災醫療、留停等)請勾選整月排除。
⚠ 排除期間:依勞基法§2第4款但書,職災醫療、產假、留職停薪等期間之薪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Step 3 of 3 · 計算結果
平均薪資試算結果
依您輸入之資料計算平均薪資。
月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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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2第4款
衍生數值
日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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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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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計算明細
有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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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總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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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勞基法§2第4款:平均薪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但書:因職災醫療、產假或其他不可歸責期間之薪資日數不列入計算。
· 勞基法§2第4款:平均薪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薪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但書:因職災醫療、產假或其他不可歸責期間之薪資日數不列入計算。
使用步驟
- 選擇計算事由與事由發生日:資遣(§17)、退休(§55)、職災補償(§59)。系統自動推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期間。
- 輸入前 6 個月各月工資與工作日數:工資依§2 第 3 款定義(經常性給與),排除年終、紅利等§2 但書非經常性給與。
- 勾選排除期間:依§2 第 4 款但書及細則§2,職災醫療、產假、留職停薪等不可歸責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避免拉低平均。
- 查看平均工資與衍生數值:日平均工資(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期間總日數)、月平均(× 30)、時薪(÷ 8)。可作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計算基礎。
常見問題
「平均工資」的法定定義是什麼?
依勞基法§2 第 4 款:「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此即所謂「日平均工資」。實務上計算月平均工資時,再以日平均工資 × 30 換算。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預告期間工資均以此為計算基礎。
為什麼是「前 6 個月」不是「前 3 個月」?
勞基法§2 第 4 款明文規定為「前 6 個月」,不是 3 個月。3 個月為其他制度的計算基礎(例如某些保險或所得稅扣繳的查驗期),常被混淆。請以勞基法 6 個月為準。資遣費(§17)、退休金(§55、勞退條例§12)、職災補償(§59)、預告期間工資(§16)等均以此「前 6 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
獎金、加班費、年終要算進工資嗎?
依勞基法§2 第 3 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應計入:本薪、固定津貼(伙食、交通、職務)、加班費、全勤獎金、依績效計算之經常性獎金。不計入(§2 但書 / 細則§10):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競賽獎金、不休假獎金、慰勞金、結婚生育補助、職災補償、退休金等非經常性給與。
職災醫療、產假、留停期間要不要列入計算?
不列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2,下列各款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依§50 第 2 項減半發給工資者(產假);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勞工未能工作者;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安胎休養等假者;留職停薪者。本工具於各月卡片提供「排除此月」勾選功能。
工作未滿 6 個月怎麼算?
依勞基法§2 第 4 款後段,工作未滿 6 個月者,平均工資為「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例如工作 4 個月發生資遣事由,即以這 4 個月之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計算。本工具支援此情形:可在前幾個月卡片勾選「排除」(如該月份在到職前),系統會自動只計算實際工作期間。
按件計酬、計時工資的勞工會不會被低估?
勞基法§2 第 4 款已有保護機制:「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低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 60% 者,以 60% 計。」即「日平均工資 ≥ (期內工資總額 ÷ 實際工作日數) × 60%」之保障下限,避免因日數攤分過度稀釋。本工具未自動套用此 60% 保障下限,按件計酬勞工建議諮詢律師確認最有利計算方式。
舊制退休金的「平均工資」也是這樣算嗎?
舊制退休金(勞基法§55)平均工資計算原則同§2 第 4 款(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期間總日數),但若工資按月給付者,§55 第 2 項另設保障下限。新制退休金(勞退條例)則採個人專戶制,按月提撥(雇主提繳率不低於月提繳工資 6%),請領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累計本息一次或月退休金,無「平均工資」概念。新舊制計算方式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