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被資遣(非自願離職)沒拿到資遣費
法律怎麼說: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你,須依法給資遣費並預告。新制(勞退條例第12條)每滿 1 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舊制(勞基法第17條)每滿 1 年 1 個月、無上限。並應依第16條預告(年資 3 月~1 年 10 日、1~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未預告者應給預告期間工資。
- 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這是請領失業給付的關鍵文件。
- 核對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有沒有結清。
- 少給或不給 → 撥 1955、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調解(免費)。
② 加班費被少給或不給
法律怎麼說: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依勞基法第24條按平日時薪加成計算(平日前 2 小時 ×1.34、再延長 ×1.67;休息日、國定假日另有加成);第32條規範延長工時上限。雇主以「責任制」「補休取代」規避多不合法。
- 保留出勤打卡、班表、加班申請與通訊紀錄(依勞動事件法工時由雇主舉證)。
- 核算應領加班費與實領差額,向雇主請求補發。
- 不補 → 勞工局調解,並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雇主違反工時規定。
③ 被違法解僱(沒有法定事由、沒預告)
法律怎麼說: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有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裁減)或第12條(勞工重大違規,且須於知悉 30 日內為之)的法定事由。沒有合法事由的解僱無效,你可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繼續給付工資。
- 保留解僱通知與理由;表明繼續提供勞務的意願(如出勤被拒,留下紀錄)。
- 先檢核雇主的解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與程序。
- 循勞動調解主張復職或資遣;勞動事件法下解僱事由由雇主舉證,對勞工較有利。
④ 薪水被欠、被亂扣
法律怎麼說:工資應全額、直接、定期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2、23條),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如罰款、押金)。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時,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第28條)。
- 核對薪資單與實際入帳,標出被扣/未付的項目與金額。
- 書面請求雇主補發;雇主歇業欠薪 → 申請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 仍不付 → 勞工局調解、勞檢檢舉,必要時走勞動事件法訴訟。
⑤ 特休沒休完,雇主不給錢
法律怎麼說: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明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拋棄或自動歸零。
- 算出你的特休日數與當年度未休天數,據以請求未休工資。
- 雇主以「沒申請就沒了」搪塞 → 這通常不合法,可循調解主張。
⑥ 發生職業災害,雇主不理
法律怎麼說: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罹病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負補償責任(醫療、工資補償、失能、死亡補償),且採無過失責任;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領保險給付。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不得終止契約。
- 盡快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保留與工作相關的事證(現場、職務內容)。
- 向雇主請求第59條補償,並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
- 雇主拒絕 → 勞工局調解、勞檢,必要時循勞動事件法求償。
⑦ 被「高薪低報」(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法律怎麼說:雇主應以勞工實際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投保。以多報少會讓你的勞保、勞退、職災給付縮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短報投保薪資除受罰鍰外,所致勞工損失應由雇主賠償。
- 核對你的投保薪資級距與實際薪資是否相符。
- 低報 → 可向勞保局/勞工局申訴更正,並請求因此短少的給付損失。
⑧ 被迫離職、職場遭受不法侵害
法律怎麼說:雇主有勞基法第14條的法定事由時(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不依約給付工資等),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俗稱「被迫離職」)。職業安全衛生法亦課雇主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含肢體、語言、霸凌)的義務。
- 務必保留證據(對話、錄音、就醫或身心狀況紀錄、欠薪事證)。
- 符合第14條事由者,可主張「被迫離職」終止並請求資遣費 — 別誤簽「自願離職」。
- 循勞工局調解主張;遭遇暴行、恐嚇等可同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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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勞動部專線:免費勞動法令諮詢與申訴(含多國語言),最快的第一步。
- 各縣市政府勞工/勞動局調解:向公司所在地申請,免費,約 2~4 週;調解成立經核定後等同法院確定判決,可強制執行。
- 勞動檢查機構:雇主違反工時、工資、職safe等規定可檢舉,由主管機關裁罰。
- 勞動事件法:起訴前須先經法院勞動調解(調解前置);訴訟費得暫免、雇主負舉證責任,門檻較低。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獲免費律師協助。
- 雇主不得報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雇主不得因你申請調解/申訴而解僱、調職或為不利處分。